主动脉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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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9 6:58:00

侵权责任法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r)

民事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 手术治疗 告知义务 术后复查 

复查时间 新患疾病 可能性 治疗时机 因果关系 过错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

偶然因果关系医疗过错

掌握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明确偶然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

xx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

★☆☆☆☆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选编》(年)收录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毛xx

xx医院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后,未尽术后复查告知义务致患者残疾,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所受损害给予相应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毛xx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后,未对出院患者尽到告知术后复查重要性的义务,导致患者忽视复查环节,造成复查时间拖延,增加了患者因此新患疾病的可能性,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此时,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术后复查告知义务与造成患者延误治疗致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到医疗侵权行为来讲,即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能否导致患者损害的特殊联系。根据一般理论,因果关系的成立系确定侵权责任的前提,因此,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只要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医患关系中,因医疗机构较患者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其对于医疗行为的认知远远大于患者,故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利益,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向患者完整、详细地说明相应的医疗风险等信息,即告知义务。由此可知,因医疗机构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而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即使其在手术中不存在过错,但该行为已经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了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前,告知了患者其病情及手术的方式和风险等情况,但对个案病例的针对性存在告知不足,该告知不足与患者之后遭受损害并无直接因果联系时,医疗机构无需基于该告知不足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仅告知其之后复查,但并未对出院复查的重要性予以充分告知,未尽告知义务,最终导致患者忽视复查,并因延期复查导致最佳治疗时机延误致残,此时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与造成患者的残疾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1.论述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简述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3.比较偶然因果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的异同。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毛xx。

被告:xx医院。

患者毛xx,年3月的一天,因“腹部偶有胀痛、不适,发现腹部有包块”,就诊于xx医院。入院后,医院经对患者进行各项生化及cta检查,显示:患者右肾下腹主动脉之分叉处腹主动脉瘤形成,最宽处横径约4.3cm,伴腹壁血栓形成,诊断患者患有“腹主动脉瘤”,瘤腔内有血栓附壁,动脉瘤瘤径稍短,有一定成角,有动脉硬化斑块,同时发现患者存在双侧下肢动脉闭塞症状,患者存在明确的手术指征。

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建议为患者行“腹主动脉瘤腔内隔绝术,即腹主动脉瘤腔内覆膜支架植入术”。经相关手术医生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患者病情、手术方式、手术风险后,患者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同意手术。

医院为患者完善了各项术前检查后,确定患者不存在手术禁忌症,择日为患者实施了“腹主动脉瘤腔内隔绝术”;手术过程顺利,出血不多,患者安返病房,待患者各项生命指征平稳,无不适主诉,血压控制满意,下地活动好,体温不高,肝、肾功能正常,伤口愈合情况良好的状态下予出院,并医嘱:"3月后血管外科门诊复查,病情变化随时就诊。”

患者于术后4个月零8医院复诊,ect显示:右肾小,血流灌注差。其后,患者移至外院血管外科住院就诊,造影检查显示右肾动脉闭塞,右肾动脉及右肾实质未见显影,导管难以开通右肾动脉,被诊断为:右肾动脉闭塞。遂起纠纷,诉至法院。

医院对其实施手术时,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将患者右肾动脉闭塞,而且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医院存在应尽而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与患者身体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予以赔偿,医院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医院认为,为患者实施的“腹主动脉瘤腔内隔绝术”中,支架主体被准确置人患者腹主动脉瘤内,并释放两侧支架,造影显示其双侧肾动脉均未被覆盖。该等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操作规程,不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也不存在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行为,更不会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患者“右肾动脉闭塞”的体征状况,与院方实施的医疗行为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本案依被告申请,由法院委托xx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不认可该结论,此后又依原告申请经法院委托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医院的诊断,治疗方案正确,术后处理方面规范。(2)医院在术前存在对个案病例针对性告知不足,但告知不足与患者发生右肾动脉闭塞无直接因果联系。(3)被告方在门诊复查方面存在医疗活动不规范之缺陷,对患者病情,治疗时机选择、愈后改善可产生一定影响,法医学参与度为b级。患者经伤残鉴定,符合七级伤残。

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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