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瘤栓塞术后脑梗塞
基本案情患者时年70岁,女性,既往高血压病史10年余,血压最高/mmhg,脑出血病史3年,脑梗死病史2年,遗漏口角歪斜、言语不清,年10月3日因“突发口角歪斜5小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面神经麻痹(右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个人史;
10月17日,行主动脉弓+全脑血管造影术,结果示:基底动脉重度狭窄,狭窄率约70%,基底动脉尖端动脉瘤,大小约6*7mm;
10月20日,全麻下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术后患者出现记忆力差、反应慢、智力下降等;
10月26日下午,患者出院,出院补充诊断:2型糖尿病,脑梗死、左侧颈内动脉系统、动脉粥样硬化性,基底动脉瘤,脑动脉硬化,基底动脉狭窄(重度),低钾血症,右肾囊肿。
出院当天晚上患者被发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
27日再次入院,诊断:脑梗塞,急诊行静脉溶栓后,转入ICU治疗;
11月28日,医院治疗,行药物、康复理疗;
年1月9日,患者出院,诊断:双侧枕叶、脑干、右侧小脑亚急性脑梗死,基底动脉分叉部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后,高血压病3级;
年2月4日至3月31日,医院康复治疗,出院诊断:吞咽困难,脑梗死恢复期(椎-基底动脉系统),意识障碍,气管切开状态,等。
律师观点医方选择对患者治疗明显考虑不够审慎,是患者目前损害的直接原因;医方手术操作不规范,是否达到动脉栓塞目的不得而知;患者病情不稳定予出院;知情告知不充分。
鉴定与审判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进行法医学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为:颅内动脉瘤一旦破裂出血,致死致残率极高,因此,对于有手术适应征的颅内动脉瘤应积极干预,已获得广泛认可,高龄患者应优先考虑介入治疗。术后给予抗血小板凝聚治疗,在术后的血栓弹力图试验显示患者的氯吡格雷抑制率为0%,提示可能存在氯吡格雷抵抗,血栓形成风险高,但是医方未对抗血小板的治疗方案进行调整视为过失。患者出院当晚,突发意识不清,医院,医院仍存在抗血小板治疗方案方面未尽到注意义务。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
庭审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后,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