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根据市委、市人民*府《关于建立全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固*办[]95号)精神,经市医保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现就年度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保障人员范围
固原市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重特大疾病病种及费用
1、参保人员因治疗严重危及生命健康且治疗费用大的恶性肿瘤、白血病(成年人)、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及后续治疗(不包括器官源费用)、肝硬化、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重性精神病、重症癫痫、主动脉夹层瘤、急性重症胰腺炎、传导性耳聋、小儿先天性闭锁、关节置换、心脏起搏器植入、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多部位骨折、颅脑损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终末期肾病、急性脑血管病、胃肠间质瘤、视网膜脱离、视网膜*斑变性、神经系统肿瘤、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严重心衰、进行性结构性脊柱侧突(≥25度)、危重孕产妇、新生儿重症监护、克隆氏病、口腔肿瘤(骨、肌、皮等修复)、败血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因治疗经专家组审定容易致贫、治疗费用较大、可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其他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国家批准设立的慈善组织及基金会发生的药品费用。
费用报销条件
对全市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金、扶贫保、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自付5万元以上、城乡居民自付2万元以上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资料集中受理时限为年10月20日至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所需资料及受理地点
所需资料为:1、在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票据(区内外就医时挂账直接结算的为原件,未挂账直接结算的提供加盖医保经办机构公章的中心报销待遇核定表),在国家批准设立的慈善组织及基金会发生的药品费用发票原件;2、在卫健部门、工会及商业保险公司报销过费用的需提供相关的报销凭证(以上凭证均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3、患者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需激活金融账户)。
所需资料受理按参保归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由参保患者交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大厅窗口或指定地点。市本级(含原州区)职工和原州区城乡居民资料受理地点为原州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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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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